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税[2022]8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8-18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13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纾困发展、增强活力,现就我省疫情期间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按月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其他地区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服务业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认定,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认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认定。
  减免计算:按月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按照其有效合同(协议)签订日起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可在今年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或选择登陆甘肃省电子税务局提交减免税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减免租金的相关资料,包括房产所在地、承租人基本信息(行业、规模、类型等),不动产租赁合同等资料。
  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选择“08011608”、“10011608”代码办理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通知印发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还。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冀人社传[2020] 2020/3/12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 晋人社厅发[202 2020/7/3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 内人社发[2020] 2020/3/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 渝人社发[2020] 2020/7/9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 浙人社发[2020] 2020/7/9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冀人社发[2020] 2020/7/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 渝人社发[2020] 2020/3/9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 浙人社发[2020] 2020/2/28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内人社发[2020] 20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