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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评协[2021]4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1-8-2
实施时间: 2021-8-2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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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对《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粤评协〔2014〕13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8月2日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广东省内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资源,发挥专家在资产评估行业专业建设和专业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库的统一、规范、有序使用和管理,提高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水平,结合资产评估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专家库是为充分发挥入库专家专业优势和学术专长,为有需要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理论研究,受邀参与国企的资产评估专业评审、咨询、论证等专家工作而设立的专家资源库。
  第三条 专家库运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统筹安排入库专家开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单位(以下统称为使用单位)所需的专家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遵循集中管理、规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一)集中管理。专家库的管理由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协会统一归口管理。
  (二)规范使用。使用单位均可根据各自工作和业务需求提出使用申请。专家的申请入库、审批、申请使用、抽取、通知、更新等均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安全保密。专家使用涉及国家保密、商业秘密工作或事项的,专家的抽取结果及使用情况一律实行保密措施,确保专家库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入库及设置
  第五条  专家入库方式分为公开征集、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协会邀请四种方式。公开征集、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由申请人、推荐单位提出专家入库申请并提交个人信息资料;协会邀请的,由协会统一发出邀请,所在单位协助提供信息资料。拟入库专家先由协会筛选审定,再提请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予纳入专家库。
  第六条 入库专家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资产评估事业,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熟练掌握评估技术,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较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并在资产评估机构最近连续执业8年以上,至少在某一评估专业业务(见附件1)内具有专长,且在资产评估机构担任项目经理(或同等级别)以上职务5年以上,最近5年内作为资产评估师签署过1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或负责本机构质控或研发工作;或者在高校担任教师,从事资产评估专业研究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深厚的评估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较高的学术造诣;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愿意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按时保质完成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选入专家库:
  中共党员;参与过全国性或省级培训授课的;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并合格的;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领军人才培养并合格的;参与过各级行政监管部门或各级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检查的。
  第七条 专家入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专家入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个人文化程度及专业简历;
  (三)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工作业绩、项目经验等);
  (五)如属于单位推荐方式的专家,需提供有关推荐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最近5年在执业过程中受过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是有其他不良记录的,包括被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单位公布不良记录的;
  (三)资产评估机构最近3年被投诉并被查实进行低价、恶性竞争的,或者在执业过程中受过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的,其涉及上述被处理事项的资产评估师不得选入专家库;
  (四)协会认为不能入库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专家库应收录以下专家信息:(1)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简历和近期证件照片等;(2)专业信息,包括熟悉专业领域、执业资格、工作成就、学术成果、证书证件等;(3)分类信息;(4)专家评审历史信息;(5)使用考评情况;(6)证书管理信息;(7)奖惩信息。如入库专家信息发生变动,可由专家提出更新申请,由协会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分为综合类专家、专项类专家和理论研究类专家(见附件3),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业业务分类进行动态增减调整。
  综合类专家是指符合入库条件的协会执业会员,并从事过一定数量的综合、专项和理论研究业务的专家,能提供综合、专项和理论研究业务的专家服务。
  专项类专家是指符合入库条件的协会执业会员,并从事过一定数量的专项和理论研究业务的专家,能提供专项和理论研究业务的专家服务。
  理论研究类专家是指符合入库条件的专业人士,并从事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文章或者承担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课题研究等工作的专家,能提供理论研究业务的专家服务。
  第十一条 已入库为专项类专家如2年内签署了一定数量的企业价值等综合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专家申请,协会审核通过,可转为综合类专家。
  已入库理论研究类专家符合综合类、专项类专家条件的,经专家申请,协会审核通过,可转为综合类、专项类专家。
  第十二条 协会为每位入库专家颁发唯一编号的专家证书,证书的信息包括专家姓名、专家编号、专家类别、发证机构、聘期、发证时间等,并加盖协会公章。
  第三章  专家的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专家使用申请表》(见附件4),向协会提出专家使用申请。协会审核后,由协会进行专家抽取等工作。
  专家服务工作需求频繁的使用单位可与协会签订相关协议,由使用单位负责进行专家抽取、组织等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专家原则上需由使用单位和专家签署委托专家服务合同,合同文本格式由协会统一提供(见附件5)。
  第十五条 专家按工作内容需要进行抽取,由使用单位明确专家类别及回避情形,协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随机抽取:
  (一)确定筛选范围。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专家工作内容确定专家类别和区域,从中选出专家名单列入筛选范围。
  (二)随机抽取专家。协会从列入筛选范围的专家名单中进行随机抽取,连续两次被抽中的专家,原则上在第三次抽取时暂停一次。
  (三)如有特殊需要,使用单位可以指定特定的专家,或者符合使用单位需要的专家数量无法达到使用单位所需的数量要求时,经使用单位提出,可从专家库中直接选取专家。
  第十六条 专家抽中后,由协会负责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并进行确认。同意出席的专家达不到指定人数时,由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程序进行专家补抽,直至达到指定专家人数为止。活动开展过程中专家临时退出或因故缺席的,专家使用单位应尽快与协会联系,由协会安排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使用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执行,由专家使用单位承担专家费用。专家费用根据专家的工作量及工作时长,原则上应参照《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专家服务收费指引》(见附件6)的标准支付。协会不发放固定的专家津贴补贴。
  第十八条 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时发表的有关专家意见,属于专家个人专业意见。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 以协会专家库专家身份参加使用单位组织的有关专项工作,客观公正地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二) 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从使用单位获取、审阅与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三) 按照规定领取专家服务报酬;
  (四) 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使用单位的专家活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本人通讯方式、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通知协会予以更新;
  (四)协助、配合协会开展专家考核评价工作;
  (五)不得从事损害协会权益、行业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活动;
  (六)按规定对参与协会或使用单位有关工作获取或掌握的相关政策、资料、数据及其他工作内容进行保密;
  (七)除参加协会统筹安排的专家工作外,不得以协会专家库专家的身份私自接受委托开展专家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库的评价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使用实行评价制度,每次专家抽取使用后,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按照协会提供的评价指标对专家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见附件7)供协会参考,经协会审核后,作为专家个人信息内容予以保存。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在聘期内实行定期评价制度,协会每年根据使用评价情况对专家库整体情况进行评价,对出现退库情形的专家及时调整退库,并按专家库专家需求数量补充入库。专家聘期三年,期满后考核合格可继续聘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专家使用评价情况,结合协会工作需要,专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研究,及时从专家库中调整退出,调整退出的专家原则上三年内不再重新入库:
  (一)已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
  (二)未履行相关工作责任或工作不力的,连续三次评价意见为不合格(60分以下);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相关工作的;
  (四)被抽中后连续三次无故不能参加相关工作的;
  (五)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协会专家库专家的;
  (六)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协会专家的;
  (七)个人职业道德出现问题,从事损害公共利益、行业利益或协会利益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法院判刑的;
  (九)年龄在65岁以上的;
  (十)私自以协会专家库专家身份接受邀请提供专家服务的;
  (十一)资产评估师年检不通过的;
  (十二)不服从、不配合协会对专家管理的;
  (十三)不适宜继续担任协会专家库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未列入协会专家库的资产评估师,不得以行业专家或者协会专家库专家的身份提供专家服务。违者,将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专家库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实施专家库管理有关制度办法;
  (二)审核专家入库申请,开展专家资格审查,负责办理有关登记、专家证书发放等工作手续,建立和保管有关专家档案资料;
  (三)接受各使用单位的专家使用申请,负责专家抽取及通知工作;
  (四)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落实专家调整退库和补充入库等相关管理工作;
  (五)专家库日常管理及资料维护,定期对专家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内容包括专家使用、培训、调整等情况;
  (六)组织开展专家库专家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不包括因协会工作需要内部使用专家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自2014年4月2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评协〔2014〕13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1.专业业务分类表.docx    
2.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专家入库申请表.docx    
3.专家类别与专家服务范围对照表.docx    
4.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专家使用申请表.docx    
5.委托广东省资产协会专家库专家服务合同(范本).docx    
6.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专家服务收费指引.docx    
7.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库专家评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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