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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资党委[2021]12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3-18
实施时间: 2021-3-18
法规类型: 上海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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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18日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
  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高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推动法治国企建设,保障监管企业深化改革、健康发展,依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及《关于全面推进上海法治国企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主任,下同)、总经理(总裁、行长,下同)。
  第三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
  第四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安排,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和市国资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企业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  党委书记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促进企业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重要作用,成立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督促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全面依法治市意见在本企业得到贯彻落实;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等重大决策制度,党委研究讨论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出席或列席会议,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完善企业领导班子知识结构,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五)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特别是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完善法律管理组织体系,支持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党委中心组开展法治学习,推动企业形成浓厚的法治文化和法治氛围。
  第六条  董事长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推动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在董事会明确推进法治建设职责的专门委员会,并将依法治企要求纳入公司章程;
  (二)推进法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三)加强对法治建设的指导督促,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人员、机构、经费等保障;
  (四)定期听取法治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包括合规管理重大事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并将其内容纳入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带头依法依规决策,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意见;
  (六)推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进落实总法律顾问履职相关规定,设立与经营规模和业务需要相适应的法律事务机构,促进企业法律顾问特别是公司律师队伍建设。
  第七条  如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则应当同时履行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推动,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二)依法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依法合规、有章可循;
  (三)督促经理层其他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经营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行为;
  (四)推动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不断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落实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制度,加强合规管理、重大案件管理和法律监督;
  (五)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包括公司律师)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提升全员法治意识,努力打造法治文化。
  第九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度报告,对本单位及子企业推进法治建设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并探索将其纳入企业法定代表人考核。
  第十条  监管企业党委应当将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考核,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各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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