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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404号[财税金融类225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2-8-16
实施时间: 2022-8-16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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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周秉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审计秩序、防范财务会计造假,加快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加快推进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的建议,非常重要,我们完全赞同,目前我们正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工作。《提案》提出的具体意见,如加强会计、审计监管,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处罚力度,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建议,对修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上述意见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予以采纳吸收。同时,在实践中,财政部坚持“零容忍”打击会计、审计造假乱象,加强监督检查,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推动会计行业、注册会计师行业“放管服”改革,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推动会计行业、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会计法修订进展情况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于2021年8月呈报国务院,由司法部进行立法审查。2022年5月,司法部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目前,我们正在积极配合司法部加快推动修法工作。
  本次修法重点围绕“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完整”,突出加强财会监督要求,着重就“三位一体”会计监管体系、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会计处罚偏轻偏软等问题进行修订完善。针对《提案》中提出的加强会计、审计监管,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处罚力度,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均予以采纳,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为丰富监管手段,增加了查封、冻结有关账户和限制出入境等行政强制措施;二是为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增加会计违法行为诚信惩戒机制;三是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大幅提高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二、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进展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规范审计秩序,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部于2022年7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前,正在履行呈报国务院的有关程序。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司法部做好修法工作。
  本次修法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的修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重点解决制约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和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既对审计造假行为等有关的问题依法整治规管,同时落实“过罚相当”要求,确保监管措施和处罚力度得当,为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案》提出的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监管并加大处罚力度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经予以采纳吸收,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完善了行政强制措施。增加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及电子数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二是丰富了监管工具。明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问询函、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措施,并相应规定了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手段。三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与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相衔接,提升罚款幅度、增加终身禁业等措施。四是细化了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区分情节轻重,增加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等处罚措施,合理设置不同的罚款额度以及暂停经营业务期限,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三、财政部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行业、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行业发展活力。
  《提案》提出,要优化营商环境,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对此,我们完全赞同。近年来,财政部继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在会计行业、注册会计师行业深入实施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持续精简审批事项。按照证券法修订内容,落实取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批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二是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相关任务。配合做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工作,包括取消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并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
  (二)创新监督机制,加强监管,依法规范会计审计秩序。
  《提案》提出,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要规范执法,创新监督机制,推动各监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对此,我们完全赞同。财政部始终坚持“零容忍”打击会计审计乱象。2021年,财政部共组织各地财政厅(局)对1705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同比增长62.07%。在监管机制方面,财政部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两师行业”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从党建引领、横向机制、体制安排、基础支撑等四个方面,推动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机融合,有效整合了监管资源、提升了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提高了监管专业化水平。
  (三)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提案》提出,要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对此,我们完全赞同,并持续做好会计诚信建设工作。《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均将会计人员诚信教育作为工作内容之一。根据上述规划,“十四五”时期,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会计法治建设,为会计诚信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建立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会计诚信体系,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会计人才选拔、培养、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三是深入开展会计诚信教育,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四是加大会计诚信宣传,宣传先进事迹,加强对典型失信案例的警示教育。
  解决会计资料失真、财务造假和违规审计等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紧紧围绕“整顿行业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健康发展”工作主线,推动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修订,促进会计行业、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服务国家建设大局、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条法司 010-68551390
  财  政  部
  2022年8月16日

相关附件: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404号(财税金融类225号)提案答复的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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