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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440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3-16
实施时间: 2021-3-1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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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青岛港纳入退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青岛市是启运港退税政策首批试点城市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退税政策发展变化如下:
  一是2012年8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确定青岛前湾港为首批启运港;
  二是2014年8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允许计划单列市依照条件确定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
  三是2018年1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确定由海关总署依照税务总局提供的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的企业名单确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四是今年1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号)这两份文件,确定了“启运港”均可以作为“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
  青岛市前湾港、青岛港是启运港、经停港。青岛港没有离境港地位。
  二、青岛港区积极申请离境港地位
  经了解,自2017年以来,市财政局多次向财政部争取启运港退税政策的离境港地位。财政部回复,离境港政策是为了解决内河、大江沿岸内陆城市长途运输出口时间长,出口企业资金周转周期长的困难,青岛市已经是启运港试点城市,青岛的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到启运港退税缩短退税周期的政策红利。由于青岛市不具备河海交汇的区位优势,即使成为离境港,实际意义不大,因此一直未获财政部批复。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建议市航运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航运企业、行业协会会同山东港口集团(青岛港),认真调研来自内河、大江港口装船最终在青岛港出口货物的业务量和运输航线,特别是RCEP协定面对日本、韩国地缘优势,研究青岛港成为离境港后可能带来的港口业务增长以及青岛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纳入海关监管申请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输资质的可行性。如果通过调研发现确有政策红利,我局将积极配合市财政局、青岛海关等部门,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争取青岛市启运港退税政策的离境港地位,为青岛市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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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4]53号 2014/9/21
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4]31号 2024/12/1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号 2018/1/8
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