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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市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5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7-17
实施时间: 2020-7-1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10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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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解决破产涉税问题的建议》(第554号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企业破产涉税问题的关心。我局高度重视破产便利化工作,为落实《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破产便利化行动,于2019年11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甬税发〔2019〕86号),对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现对您所提建议答复如下:
  一、破产清算终结后企业债务的核销和税务登记注销
  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税收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但已被法院宣告破产并依法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纳税人,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对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发票供应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纳税人名义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管理人开具发票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对历史欠税尚未清偿的破产企业应严格控制发票供应量,并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
  三、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应重整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参照“新设立企业”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按照重整计划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滞纳金和罚款,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可不再纳入《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规定的违法行为评价指标,依法及时解除重整企业及相关当事人的惩戒措施,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四、破产重整企业税收支持优惠政策
  破产重整企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应管理人的申请,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酌情减免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
  破产重整下债务豁免收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明确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破产重整企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破产企业在财产拍卖中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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