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职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会[2019]6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11-8
实施时间: 2019-11-8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0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7〕第3号),现就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我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公告已在河北省财政厅官方网站会计服务栏目公布)。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内容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专业科目内容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执行,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其他形式相结合,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四、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等,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考试年度;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三)参加会计类比赛获奖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比赛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折算为60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的,折算为60学分;
  (六)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年度;取得学历(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学分所属年度为学历(学位)证书上的时间所在年度;
  (八)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课题结题时间所在年度;
  (九)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论文发表时间所在年度;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所在年度;
  (十)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继续教育,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60学分;
  (十一)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天累计最多折算为18学分;
  (十二)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需要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以当次确定为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五、继续教育组织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属地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高级(含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省本级中级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实施市本级中级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定州、辛集市、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实施本辖区中级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辖区中级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行业会计学会可根据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情况和培训需求,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六、继续教育登记
  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专业科目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继续教育网络施教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用人单位或继续教育面授施教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由组织方提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考核结果以及课程设置、师资安排、培训签到表、现场照片、视频等相关材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录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七、其他事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于当年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未在当年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在次年6月底前通过网络继续教育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对本通知下发前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人员应当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放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继续 京会协[2011]82 2011/7/7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房[2014]10号 2014/1/14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12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 京会协[2012]13 2012/2/8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度全市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台财会发[2023] 2023/5/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 2019/4/1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 粤注协[2007]10 2007/1/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疆维 新人社规[2022] 2023/2/1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1/8/26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 温财会[2013]28 2013/5/16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京财会[2021]44 202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