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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310号建议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4-20
实施时间: 2022-4-20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7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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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由贵厅主办,我局与省人社厅协办的 《关于恳请政府考虑延续、完善旅游业纾困政策的建议》 (第0310号)收悉。针对吴燕飞代表提出的“恳请政府考虑延续、完善旅游业纾困政策,如延续减免社保、减免税收等”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将现行与旅游业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及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增值税退税减税和加计抵减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022年第15号),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含旅游业)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14号),符合条件的微型、小型企业 (均含旅游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 (均含旅游业),可以分别自2022年4月、 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1号),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生活服务业 (含旅游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可继续按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3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亏损结转年限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8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含旅游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 “六税两费”扩围和减免政策
  (一) “六税两费”减征扩围。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4号), 2022年至2024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适用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 “房土两税”困难减免。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 (赣税函 〔2020〕41号),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 2022年按规定给予减免。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 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社会保险费降率和缓缴政策
  (一)工伤、失业保险费降率。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21 〕2号),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赣府字 〔2022 〕 14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根据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赣府字 〔2022 〕14号),对包括旅游业在内的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
  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没有税收政策制定权,无权自行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 〕62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税费服务,确保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切实帮助旅游业企业纾困解难。对吴燕飞代表建议的有关内容,我局将通过适当方式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争取更大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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