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22]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5-9
实施时间: 2022-5-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9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便于全省各非营利组织申请办理免税资格,以及公益性群众团体办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将我省相关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审核工作
  (一)申请渠道。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统一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申请,无需报送纸质材料。具体流程: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登录→省财政厅→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在线办理→上传申请资料。上传的8 类申请材料应是扫描文件,并分别标注申请材料名称。各申请材料参考格式模版可从平台下载。
  (二)申请时间。每年除10月1日后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外,原则上不再受理跨年度申请,各申请人应于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当年4月底,或9月底前通过平台提出申请。其中,已取得免税资格的,应在免税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资料要求。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要严格按《通知》要求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中:提交的章程要与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章程一致。对此前明确应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材料,可结合《河北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先行上传年度工作报告。省民政厅负责统一出具相关非营利组织合法合规性材料。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审核工作
  (一)申请渠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统一通过平台进行申请,无需报送纸质材料。具体流程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登录→省财政厅→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在线办理→上传申请资料。上传的4类申请材料应是扫描文件,并分别标注申请材料名称。各申请材料参考格式模版可从平台下载。
  (二)申请时间。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在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提出申请。
  (三)资料要求。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要严格按《公告》要求准备4类材料,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申请人范围。按《通知》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审核认定的申请人范围,限省级(含)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及全省公益性群众团体。
  (二)关于申请事项办理进展情况。为便于各申请人掌握申请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平台开通了短信服务。平台将在第一时间,对所申请的事项是否受理、需补齐补正内容、是否退回、是否办结等情况,以短信方式发送至申请人注册的手机,请及时关注。
  (三)关于审核认定结果。审核合格后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各申请人可通过平台查询或打印。查询地址1:河北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省财政厅→通知公告→查看更多→查询(下载打印)。查询地址2: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政务服务→通知公告→查看更多→查询(下载打印)。
  (四)关于非营利组织更改名称问题。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更改名称的,其免税资格于省民政厅批复更名之日起自动失效。启用新名称后,视同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民政厅
  2022年5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关于 川财税[2020]11 2020/5/12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 大税函[2018]13 2018/8/1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 2023/9/1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分行呆账损失税 粤国税函[2005] 2005/5/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 桂地税函[2017] 2017/3/15
舟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认定舟山市普 2023/1/2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 桂财税[2011]62 2011/9/2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0年获得非营利 津财税政[2011] 2010/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4/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 冀国税发[2000] 2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