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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降低工业用地税费的建议[第1129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5-18
实施时间: 2022-5-1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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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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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范丹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工业用地税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方面
  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完善资源市场化配置各项政策措施,持续有效降低了工业用地市场主体的投入,强化了建设项目用地保障。
  一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积极采取措施,拓宽全省补充耕地渠道,增加占补平衡指标储备。代省政府起草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民自行开垦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42号),指导各地全面开展农民自行开垦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工作,大幅度增加全省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全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价格呈明显下降趋势。水田指标跨市调剂价格从2018年最高时50万元/亩下降到2021年平均15万元/亩左右。
  二是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无需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各地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了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明显位置张贴、摆放宣传材料,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和下载。
  三是完善土地政策制度。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积极探索标准地出让。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产业用地,鼓励以租赁方式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多种方式向企业供应土地,减轻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压力,降低企业成本。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7号),推动建设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盘活土地资源,优化土地要素市场配置。
  二、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面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由省政府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由各市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和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是省政府2007年发布执行的,共分14等,单位税额从每平方米2.4元至30元。具体标准如下: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段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税额标准

30

24

21

18

15

12

10.5

9

7.5

6

4.5

3.6

3

2.4

  2021年,鞍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在全省排名第四位,税额标准全省最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企业及纳税人使用土地期间持续缴纳的税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较高会造成企业及纳税人税负痛感较为明显。近年来鞍山市部分企业也提出了希望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诉求。2021年,鞍山市财税部门详细调查了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情况,并向鞍山市政府提出了符合本地经济发展需要的调整建议。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调整需由各市政府拟定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复后实施,因此,我省财税部门将从打造我省政策环境最优省、形成税收政策洼地的角度出发,推动相关地区积极主动调整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切实将市场主体税收负担降下来。
  感谢您对我省工业用地税费政策的关心,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工作要求,结合各类市场主体诉求、土地市场运行等情况,深入探索实施减税降费与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有机结合的政策措施,为全省工业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保障。
  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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