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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辽宁省第三期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8-1
实施时间: 2022-8-1
法规类型: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8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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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实施意见》(辽财会〔2022〕127号),适应我省会计行业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培养一批高端引领、业务精湛、能力卓越、德才兼备的会计人才,现启动辽宁省第三期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计划
  辽宁省第三期高端会计人才计划培养60名,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学员占比40%、企业学员占比50%,会计中介机构学员占比10%。培养周期为3年,每年组织2次集中培训,每次培训5~7天。在非集中培训期间,不定期组织座谈研讨、网络学习等。
  二、报名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二)工作实绩突出,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三)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从事会计相关工作8年(含8年)以上,或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从事会计相关工作4年(含4年)以上。
  (四)在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务部门科(处)长;在企业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经理);在高校具有会计、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5年(含5年)以上。
  (五)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对本行业、本部门会计工作起到引领带动作用的业务骨干,可适当放宽年龄和职务职称等条件限制。
  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培养。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培养。
  相关时间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
  三、选拔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2022年8月1日~8月25日,申请人登录“辽宁会计网”-“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高端会计人才申报”(网址:http://218.60.151.138/gdsb/),按照相关要求在线填写相关表格,并将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辽宁省高端会计人才申请表》扫描回传到系统的指定位置,完成申报。
  (二)审核。审核方式为在线审核,各市财政局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对本市申报人员的初审;省财政厅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对省直、中直单位申报人员和各市初审通过人员的审核。
  (三)笔试。笔试时间为2022年9月17日9:00~12:00,省财政厅将在辽宁会计网公告审核通过人员名单、笔试地点等。
  (四)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1:1.5的比例确定面试名单,并在辽宁会计网公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时间、地点等,
  (五)确定人选。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培养人员名单,在“辽宁会计网”公示并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会计处  024-22821841
  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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