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22]2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2-7-21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6-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4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广州南沙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广州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实施范围是《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
  五、本通知的执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7月21日

相关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皖地税[2006]16 2007/1/1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非住宅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 洪地税发[2008] 2008/7/14
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通 国税办发[2005] 2005/6/18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 2018/6/27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 浙地税发[2001] 2001/10/9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 桂地税发[2005] 2005/2/5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15]13 2015/1/2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 苏地税发[2006] 2006/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5] 2005/10/2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 湘地税函[2002] 20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