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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医保发[2022]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28
实施时间: 2022-7-28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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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龙江森工集团,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待遇应享尽享。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无需参保单位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实行阶段性缓缴政策的统筹地区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权益不受影响。
  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齐缓缴的费用。
  五、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实行阶段性缓缴政策的统筹地区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每月25日前将缓缴信息汇总报送至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参保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参保单位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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