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22]1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8-2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6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12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9号),现将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照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三、出租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有关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纳税人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或者申请退还。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局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 津财金[2019]11 2019/8/12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 江西省财政厅国 2022/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暂免征收部分 2013/8/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 穗府办函[2022] 2022/6/8
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工商个字[2015] 2016/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4/1/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2020/3/19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 甬国税发[2007] 2007/3/27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 2022/1/1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 沈政办发[2014] 201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