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22]1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8-2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2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12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9号),现将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照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三、出租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有关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纳税人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或者申请退还。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经信企规[201 2014/11/5
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 税总函[2019]40 2019/1/29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个体工商户“两证 辽政发[2016]68 2016/10/2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 吉林省地方税务 2012/1/1
关于组织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 财办建[2015]34 2015/5/4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 鲁市监发[2023] 2023/8/9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 绍政办发[2015] 2015/8/26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2015/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 皖国税发[2006] 2006/1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