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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23
实施时间: 2022-7-23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10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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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8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行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及缓缴期限
  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缓缴单位”)2022年7月至9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实行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的单位缴费包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应缴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通知》(深医保发〔2022〕5号)的规定予以免征。
  缓缴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自2022年10月底起每月进行一次性批量扣款,缓缴单位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齐,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缓缴期间的医保业务办理
  缓缴期间,缓缴单位办理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业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参保缴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二)缓缴单位有新增参保、停保、医疗保险形式变更、缴费工资变更等信息变动的,应及时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中申报,同时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职工出现离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情形的,缓缴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补齐缓缴的费用。
  (四)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一次性补齐缓缴的费用。
  (五)职工因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缓缴期间休产假或计划生育假的,缓缴单位应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生育津贴,并在补齐缓缴费用后再申请生育津贴。
  三、缓缴期间待遇处理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只划入个人缴费部分,待缓缴单位补齐缓缴的费用后,再按规定比例划入单位缴费部分。
  四、管理服务要求
  中小微企业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标准进行划分。医疗保障、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做好缓缴期间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加强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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