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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关于开展 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2-7-19
实施时间: 2022-7-19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12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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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2022年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2]12号)要求,请认真开展2022年执业质量检查自查自纠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自查。请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参照自查报告模板
  (详见附件1、2)所列内容结合防伪报备制度执业情况认真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报送的自查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可靠。
  (二)发现问题,主动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积极整改,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
  二、自查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运行管理、人员规模及构成、业务规模即构成、股东合伙人情况、事务所资质、共同控制下的其他共实体信息等(详见附件3)。其中,业务规模及构成要填写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业务情况,主要包括审计、验资、其他鉴证类和其他服务类业务等的收费金额和出具报告信息。要覆盖毎个合伙人签字的报告和各种类型的业务报告。
  (二)事务所质量控制情况。包括,质量控制环境、对业务
  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与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监控、职业道德等。
  (三)针对上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或改进情况
  (如有)。
  (四)接受注协以外监管机构检查、处理及整改情况。自查自纠结束后,请于2022年7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等相关附件1-4电子版通过OA系统反馈我会。
  联系人:张晓梅,联系电话:(0991)2813910电子邮箱:15910220@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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