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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评协[2022]1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2-6-21
实施时间: 2022-6-2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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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2021年12月23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省评协分别在2021年12月27日、29日转发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30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正式启用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通知》(中评协办〔2021〕90号)。该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大部分机构能够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建立了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及时规范进行了业务报备。但也有部分机构存在报备不及时,报备信息不规
  范、不完整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办法规定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可结合业务报备信息,对资产评估机构业绩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并作为机构综合评价衡量机构经营业绩的重要参考依据。今后省评协将把业务报备信息作为机构综合评价和向人民法院等业务单位推荐评估机构时衡量机构经营业绩的重要参考。
  二、办法规定业务报备的具体要求:
  (一) 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时、规范进行业务报备。
  (二) 资产评估机构应保证业务报备信息准确、完整,与业务档案保持一致。
  (三) 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并将其姓名和联系方式报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珠宝类业务直接向中评协备案。
  三、办法规定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定期、不定期对业务报备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业务报备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一) 存在漏报、误报行为的,进行谈话提醒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二) 存在故意不报、瞒报行为的,予以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四、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的管理,建立健全本机构业务报备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报备工作质量。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及时向省评协注册监管部或中评协反馈,具体操作问题向行业管理平台“运维支持”联系。
  联系电话:
  省评协注册监管部:0311-66650531、66650511
  机构管理员申请及变更:0311-66650521
  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运维支持电话:13051653113    13269673113    13716265433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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