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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监督[2022]1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8-1
实施时间: 2022-8-1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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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2〕4号)统一部署,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于2022年7月至11月开展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0〕10号)规定,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专业力量,与省注协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检查覆盖面不低于20%(具体名单和任务分工见附件1)。
  (一)建立和完善检查人员选派制度。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专项检查采取省财政厅、省注协联合检查和委托设区市财政局检查两种方式,通过联合编组、混合编组等形式,组织市县财政监督、会计管理机构共同参与。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年度检查工作,选派业务精、素质高的监督干部参加检查,不断提升基层财政监督干部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试流于形式、未保持应有的怀疑态度、未执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同时,按照财政部持续深入开展行业相关整治工作要求,对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一体化管理不到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前商定审计意见,伪造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情形的,依法予以严惩重罚,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环境。
  二、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职责,按照《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规定,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专业力量,与评协联合开展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具体检查名单和任务分工见附件2)。
  按照周期性检查与“双随机”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10%。重点关注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严肃查处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违规行为,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切实提升执业质量。现场检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组织集中审理和专家论证,有效控制行政风险,确保客观公正执法。
  三、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同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少于3家)执行政府会计准则情况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结合检查开展调研,深入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执行,切实提高政府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主动防范、系统应对、标本兼治、守住底线的总体思路,总结近年来检查经验,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单位会计信息的监管职责,结合当地实际,采用调研、核查、检查等方式核查重点行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要聚焦会计核算真实性、完整性、资产质量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虚增资产规模、人为调节收入利润等粉饰报表行为,以稳妥有效揭示风险隐患。
  四、检查时间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即可实施,具体检查时间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灵活布置。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2022年1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监督局报送汇总的本辖区工作总结、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安排部署。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总结财会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及时制订检查方案,组建(联合)检查组实施检查。要以党建为引领,促进党建和业务相融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本次检查工作情况将纳入2022年度财政管理绩效考评“财政监督检查”指标考评范围。
  (二)突出重大问题,注重检查成效。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保证检查覆盖面并突出重点,同时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扰乱行业秩序的评估机构的抽选力度。要聚焦会计、审计、评估准则制度的有效执行,突出检查重点,抓住问题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加大违法违规案例曝光,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三)依法依规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要按“互联网+监管”要求,逐步实行检查全过程留痕。全体参检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维护财政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四)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长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既要加强与审计、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国资监督等部门沟通协调,实现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融汇贯通,也要加强与局内各处室协调,相互通报检查名单、共享检查结果,有效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切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
  1.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及检查任务分工表
  2.2022年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名单及检查任务分工表
  3.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4.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附件1: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及检查任务分工表.xlsx    
附件2:2022年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名单及检查任务分工表.xls    
附件3: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4: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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