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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利用闲置资产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资[2022]6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7-29
实施时间: 2022-7-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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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坚持政府过紧日子,更好节用裕民,盘活闲置资产”精神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措施〉的通知》(黑发改投资函〔2022〕227号)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盘活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实闲置资产底数。闲置资产是指满足使用条件但未投入使用的资产。各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结合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全面核查资产使用情况,进一步核实闲置资产底数,确保不漏一物,未入账核算的要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入账核算。
  二、分类盘活闲置资产。对清查出的闲置资产逐项甄别,分类研提盘活利用措施。一是对于适宜办公使用的闲置资产,各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资〔2020〕100号)等规定,纳入公物仓管理,供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调剂使用。二是对于不适宜办公使用的门市房、车库等闲置资产,各单位要履行资产审批程序后,采取公开招租、转让或用于卫生健康、体育健身、社区服务及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盘活利用。三是对于待拆迁、存在法律纠纷等不能用于调剂利用的资产,暂不纳入公物仓,但要加强管理,积极研究推进解决纠纷。四是对于已纳入公物仓一年未能调剂的资产,各单位要定期清理,履行出仓手续,进行公开招租或转让(附件1)。
  三、充分发挥公物仓作用。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公物仓功能,有资产配置需求的,优先从公物仓中选择调剂;需要短期使用的,可以从公物仓中借用,使用后按期归还原产权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所属单位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推进力度,综合系统内单位资产配置使用需求信息,在系统内部单位间调剂使用,发挥闲置资产作用。
  四、积极推动市场化处置。各部门、单位要配合做好闲置资产公开招租、转让工作,充分论证资产用途,积极做好宣传推介,通过市场化处置提高资产利用率,促进增收节支。
  五、按时报送盘活情况。各单位完成闲置资产梳理后填写附件2报送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会同所属单位认真研究盘活利用措施,于2022年8月15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2022年10月30日前,各部门将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情况(附件3、附件4)报送至省财政厅。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zzc1113@。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韩依璇,0451-53609615;杨阳、高迪,0451-53635414;于长永,0451-53637027。
  附件:
  1.公物仓内待处置资产情况表
  2.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自查情况表
  3.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盘活情况汇总统计表
  4.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盘活情况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7月29日

相关附件:
1.公物仓内待处置资产情况表.xls    
2.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自查情况表.xls    
3.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盘活情况汇总统计表.xls    
4.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盘活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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