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税[2022]68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25
实施时间: 2022-8-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2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税务局,各县(市)税务局:
  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和《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通告》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现就我省保障金征收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由原来的每年8月调整为每年的8-10月,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的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
  二、前溯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对每年保障金征期前申请注销需要缴纳当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一年加权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时,我省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加权社平工资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22年7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甘政办发[2020] 2020/8/29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市2012年 青残联字[2012] 2012/4/6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 沪残联[2022]50 2022/11/8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华北石油管理局和中国天然气股份 冀地税函[2003] 2003/12/8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6/5/4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14年 2015/8/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转发 2017/3/20
江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 苏财综[2017]2号 2017/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 青残联教就字[2 2008/2/18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 黔发改收费[202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