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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22]2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26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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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为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见附件),按《公告》规定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在上述期限内,不再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新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且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按《公告》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商品储备管理部门应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企业变动情况,并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储备企业的税收优惠申报资料。
  附件:河北省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7月26日

相关附件: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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