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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住建[2022]3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22
实施时间: 2022-7-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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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住建局、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税务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沈阳市房产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招商集团综合部、社会事业部、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管委会办公室、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租金减免工作
  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工作举措,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具有重大意义。各地住建、教育、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指导,各司其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二、确保租金减免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房屋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房屋租金。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的实施措施,不得低于省级租金减免力度。
  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对承租非国有房屋(含商场、市场摊床)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视停产停业时间给予房屋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省级财政将对各市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三、各司其责做好租金减免工作
  省住建厅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减免租金政策落实、统计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并牵头组织第三方对各地区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的国有企业落实租金减免政策及统计工作;住建、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负责落实各自管理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及统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并配合做好统计工作。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非国有房屋的租金补贴发放及统计工作,由各市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国资、住建、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相关信息反馈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统计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及统计工作。
  相关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或完善实施细则,做好跟踪落实,确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落实到位,贷款支持政策落实到位,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非国有房屋承租人的房屋租金补贴发放到最终承租人、直接经营者。
  四、做好租金减免统计报送工作
  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各自层级房屋租金减免、补贴发放、享受优惠等情况的统计工作,包括减免租金金额、受惠市场主体户数;发放租金补贴金额、受惠市场主体户数;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户数、减免税收金额;享受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的企业户数、贷款金额等(详见附件1、2、3)。
  1.省国资委负责将所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将省本级所属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每月5日前报省住建厅汇总。
  2.各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地区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政策惠及市场主体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见附件2)。
  (1)减免房屋租金情况实行周报制度。各市国资、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周三前将截至上周的租金减免情况报市住建部门汇总。市住建部门汇总后每周五前通过“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填报相关数据(http://15.5.192.18:8101/newreias/#/login)。
  (2)减免税收和贷款支持政策落实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市相关部门每月5日前将截至上月底统计数据报市住建部门汇总,并将租金减免情况推送给人民银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市住建部门汇总后每月10日前通过“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填报(网址同上),同时将电子版报省住建厅。
  (3)租金补贴发放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市政府确定的负责部门每月8日前将截至上月底统计数据报市住建部门汇总,市住建部门汇总后每月10日前报省住建厅(见附件3)。
  五、加强租金减免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地要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建立投诉电话解决机制,受理涉及租金减免工作的各类投诉举报,做好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衔接工作,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加强减免租金政策的宣传报道,发挥正面典型的导向作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省住建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等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各市切实采取措施做好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市场主体反映问题较多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切实推动政策落地落细。
  附件:
  1.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表(省级)
  2.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表(市级)
  3.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补贴情况统计表(市级)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辽宁省税务局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7月22日

相关附件:
1.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表(省级).pdf    
2.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表(市级).pdf    
3.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补贴情况统计表(市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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