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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第二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2-8-1
实施时间: 2022-8-1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38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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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8号),中注协《关于开展202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2〕11号),以及省注协《关于开展202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皖注协〔2022〕35号)《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皖注协〔2022〕51号),现就做好第二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2年8月1日至8月10日。
  二、相关要求
  (一)年检未提交人员
  请对照协会网站年检通知的要求,请按要求提请年检。
  (二)年检被退回人员
  请根据退回原因(可于中注协系统“注册会计师年检信息查询”栏点击“地方注协退回”进行查询),按时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并再次发起申请。
  (三)社保明显异常及重点关注人员
  1.对于社保在统一经营机构(含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税务咨询等)缴纳的情形:请补充提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与缴纳社保的机构为同一集团的证明材料,通过中注协年检系统注师个人账户上传至其他材料中。
  2.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军官退役转业、企业改制协保等情形:请补充提供情况说明(注师本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和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原单位公章,往年已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不再提供),通过中注协年检系统注师个人账户上传至其他材料中。
  3.对于自行缴纳社保的情形:请补充提供情况说明(注师本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事务所支付社保费用的凭证或转账记录、近两年的个人工资流水,通过中注协年检系统注师个人账户上传至其他材料中。
  4.对于其他特殊情形:请补充提供情况说明(注师本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特殊情形的有关证明材料、近两年的工资流水、异常社保明细,通过中注协年检系统注师个人账户上传至其他材料中。
  5.对于社保在非统一经营机构(含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税务咨询等)缴纳的情形:如选择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请补充提供情况说明(注师本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非统一经营机构出具的离职证明、其他机构社保停缴证明材料、近两年的工资流水,通过中注协年检系统注师个人账户上传至其他材料中。如选择在非统一经营机构继续工作,请通过快递方式提交注销注册申请材料,流程详见协会网站办事指南。
  6.对于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及不实际执业(挂名)的情形:请通过快递方式提交注销注册申请材料(流程详见协会网站办事指南)。其中:对注师无法在注销材料上签字确认的,由事务所代为申报注销,在注销材料中说明此情形。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今年年检时间安排,对于截至8月10日仍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的事务所,以及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材料一旦被查明为虚假材料,省注协可采取下列措施:1.公开披露其行为;2.记入诚信档案;3.在次年年检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第一批年检通过的注师可登录年检系统,点击“二维码”按钮查看个人年检二维码,通过扫码可查看年检信息,再点击“下载”按钮下载,将此二维码打印并粘贴在本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即可。
  附件:2022年第二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名单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8月1日

相关附件:
2022年第二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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