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市监注册[2022]271号
发文部门: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22-7-14
实施时间: 2022-7-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3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各区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抓好落实。
  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帮助上海市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加快推动经济恢复和重振,经市政府同意,就扶持本市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成本
  (一)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 加大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7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 实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 实施个体工商户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 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八) 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 延缓缴纳制造业个体工商户部分税费。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至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 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继续阶段性下调2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一) 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如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十二) 执行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停缴手续。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
  (十三) 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四) 降低租房成本。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免予提交其受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2022年免除6个月房租。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免租影响业绩的,在单位绩效考核中予以支持。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房租,对主动为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效期至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十五) 降低水电气成本。对本市执行非居民价格的个体工商户给予3个月应缴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电费、管道燃气费10%的财政补贴。在费用缓交期内,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未能及时缴纳水电气费的个体工商户施行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各区政府)
  (十六) 阶段性减免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落实全市免收3个月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降低2022年4月至12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50%的相关规定,确保个体工商户依规享受减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二、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保障
  (十七) 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吸纳就业专项补贴。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吸纳在本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本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八) 增强公共就业服务能级。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公益的招聘渠道,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或“法人一证通”免注册登录“上海公共招聘新平台”发布招聘信息,缓解个体工商户招工难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九) 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园区建设。落实政策和资金扶持,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者单独建园,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 突出协会帮扶作用。充分发挥各级民营经济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优势,为个体工商户全面提供政策咨询、知识培训、权益保障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协会、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二十一) 优化对个体工商户的常态化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市区两级个体工商户服务专班。畅通个体工商户诉求反馈渠道,通过“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倾听个体工商户意见建议,努力稳预期、强信心,帮助广大个体工商户安心经营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区)民营经济协会、市(区)个体劳动者协会)
  三、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扶持力度
  (二十二) 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带动作用。引导商业银行运用好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工具,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鼓励商业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信贷产品定价中,进一步推动降低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三) 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四) 优化信贷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纾困融资”专项贷款、无缝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缓交贷款利息等方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个体工商户的帮扶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五) 加强征信权益保障。对个体工商户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经金融机构根据疫情期间相关要求认定后,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积极协助个体工商户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相关失信行为,原则上不列入失信记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六) 强化保险保障作用。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并扩大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覆盖面。鼓励针对货车司机、营运车主、餐饮店主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群体定制专属保险方案,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险保障。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扩展新冠肺炎责任、赠送保单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有条件的可给予保险补贴。(责任单位:上海银保监局、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七) 便利个体工商户外汇业务线上办理。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凭线上电子订单等交易电子信息,为开展贸易新业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便利化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投身国际贸易,激活经济发展新动能。(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二十八) 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住所登记限制,探索实施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模式,帮扶社区内从事居民生活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优化登记注册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落实帮办代办、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及服务等便民举措。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开展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试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二十九) 支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原经营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新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两项申请可同时办理。在经营者变更办理中,对申请原有名称提供便利,鼓励个体工商户延续传承、发展品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 支持个体工商户自主歇业。对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决定歇业的,应当办理歇业备案。已办理歇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一) 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监管。对网络交易平台靠前开展合规指导,指导平台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规范平台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平台“二选一”、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违规促销等行为。鼓励平台制定商户优惠措施,合理降低入驻、营销费用等,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运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
  (三十二) 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集中整治和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价格违法违规问题。遵循合法合理合情原则,依法妥善处置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消费纠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三) 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出台本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加强工作指导。相关市级部门依法制定、严格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提供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十四) 全面实施“双随机+信用”监管。推进“双随机”抽查,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制度,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相关附件:
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送《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 沪市监注册[202 2023/6/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7月份征期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 2014/7/14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 湘工信中小发展 2019/6/9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 粤价[2014]29号 2014/1/1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 琼发改投资[202 2020/7/28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在杭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 杭政办函[2010] 2011/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做大 浙地税发[2012] 2012/9/29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 津政办规[2020] 2020/3/15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部门关 2023/7/27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关 津市场监管政务 202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