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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选聘自治区本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22]1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6-29
实施时间: 2022-6-29
法规类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9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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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为持续开展好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验收工作,强化自治区本级会计管理,夯实会计基础工作,促进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自治区财政厅拟在区直单位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择优聘请、组建自治区本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范围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或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身体健康,熟悉和掌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丰富的会计实务经验,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胜任和满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要求,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公务员四级调研员以上、事业单位管理六级以上人员。
  (四)能够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
  三、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三年。
  四、咨询专家主要职责和权利
  (一)主要职责。
  1.参与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验收及辅导工作。
  2.对完善我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制度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我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践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4.及时总结并反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创新性做法及工作经验。
  5.承担自治区财政厅或有关单位要求的保密义务。
  (二)主要权利。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会计咨询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20〕14号)规定,获得赴单位开展工作的劳务报酬。
  2.及时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包括各类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其他会计类行政规章制度、研究资料,以及全区会计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等信息。
  3.优先参与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各项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等会计相关活动。
  4.优先成为自治区财政厅参与组织、管理的会计类培训班授课师资。
  五、选聘程序
  (一)自我推荐。
  有意参与选聘的人员,请如实填写《自治区本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历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如现任职务任命文件)等。应聘者可登录广西财政厅网站会计管理栏目下载申报表电子版。
  (二)所在单位审核。
  请应聘者所在单位给予审核把关,并在《自治区本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提交材料报送。
  请应聘者将经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的申报表和申报材料于7月22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同时将申报表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四)审定聘任。
  自治区财政厅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核,择优聘任。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自治区财政厅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六、咨询专家管理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智力优势,勤勉尽责,积极为我区会计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二)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负责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聘任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和考核评价,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再符合继续担任咨询专家条件的,将不予续聘。
  “未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无正当理由拒绝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向其布置的相关工作任务或对相关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经催告后拒不改正的;
  2.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提供相关材料、参加考核验收及辅导、调研等工作的;
  3.以会计咨询专家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4.未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
  5.其他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终止聘任的情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会计咨询专家资格自动终止:?
  1.任期届满或本人辞任;
  2.在任期内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3.导致会计咨询专家资格终止的其他情况。
  七、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及时将此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申报自治区本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
  联系人:宾玉连。
  联系电话:0771-5331557。
  电子邮箱:kjc@czt.gxzf.gov.cn。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财政厅会计管理处(807号房)。
  邮政编码:530021。
  附件:自治区本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29日

相关附件:
自治区本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咨询专家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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