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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13
实施时间: 2022-7-13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9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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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现就我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2022年7月至9月,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提前一次性或分次补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
  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正常划拨。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企业划型承诺函(详见附件1)。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五、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
  缓缴职工医保费业务请按照《福建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费业务经办规程》(详见附件2)执行。税务全职能征收的统筹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各地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报送至省医保中心。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本次阶段性缓缴期限结束后,各地仍可继续执行原有的纾困政策。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
  1.企业划型承诺函
  2.福建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费业务经办规程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3日

相关附件:
闽建筑函〔2022〕33号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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