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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市监规[2021]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1-11-10
实施时间: 2021-11-10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8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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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更好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监管观念,加强业务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树立“管行业就要管信用、管业务就要管信用”的理念,把握工作标准,严格工作程序,细化落实措施,稳妥、有序地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各市(地)局要将学习贯彻“三项制度”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省局各有关处室要加强对下业务指导,推动“三项制度”落实落靠。
  二、确准适用情形,做好工作衔接。2021年9月1日前产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标记为异常状态信息),适用“三项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修复。2021年9月1日前发生但持续到9月1日后的违法行为,适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作氛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类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信用监管理念,广泛宣传解读“三项制度”,使市场主体广泛知晓。要集中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不断强化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兴商的市场环境。
  附件:1.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简要流程(试行)
  2.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简要流程(试行)
  3.信用修复简要流程(试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1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简要流程(试行)

  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简要流程
  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作出是否将其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下简称为列严)的决定。
  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列严决定前,应按照业务对口原则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口执法办案机构研究后,作出是否同意列严决定并及时反馈。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同意列严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列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列严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严决定。
  (一)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至第十条情形列入简要流程
  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作出是否将其拟列严决定。拟列严的,告知、听证程序与行政处罚一并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作出是否列严决定。作出列严决定的,出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送达、异议处理程序与行政处罚一并实施。
  (二)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情形列入简要流程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作出列严决定的,出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履行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程序。
  (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情形列入简要流程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后,及时转交相关执法办案机构。执法办案机构作出列严决定的,出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履行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程序。
  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移出简要流程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作出列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移出工作。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满移出简要流程
  当事人自被列严之日起满三年或实际限制期限到期的,作出列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移出简要流程
  当事人被列严满一年,且符合移出条件的,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作出列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移出。
  不予移出的,出具《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予以移出的,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移出简要流程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作出列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应当撤销列入决定,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附件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简要流程(试行)

  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简要流程
  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并向社会公示。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二、行政处罚信息停止公示简要流程
  (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停止公示简要流程
  行政处罚期信息公示满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明确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减轻、从轻处罚原则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
  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二)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简要流程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规定时限要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示。不予提前停止公示的,出具《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予以提前停止公示的,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三)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停止公示简要流程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公
  示信息并说明理由。

  附件3
  信用修复简要流程(试行)

  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移出简要流程
  参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移出简要流程(试行)》中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移出简要流程执行。
  二、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简要流程
  参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简要流程(试行)》中的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简要流程执行。
  三、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简要流程
  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市监规〔2020〕12号)中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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