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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航运输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22]4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7-15
实施时间: 2022-7-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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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民航运输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民航运输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结合我省民航运输行业实际,提出以下支持民航运输企业纾困解难政策措施。
  一、加大民航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航运输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我省民航运输企业渡过难关。用足用好国家民航应急贷款政策,根据航空公司实际需求足额发放民航应急贷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力度。对符合债务风险管理规则和专项债券申报发行条件的机场等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在安排专项债券时优先予以支持。在国家专项债券额度允许的情况下,安排省本级专项债券35亿元用于支持温州龙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机场集团,机场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力度。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支持我省机场建设。机场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因地制宜对机场航站区建设、设备购置等投资给予补助,对机场基础设施建设和航空产业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机场项目建成投运初期的亏损给予补助。安排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省机场集团发展。安排省级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继续对通用机场建设、运营及短途运输进行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机场集团,机场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政府产业基金支持力度。发挥我省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加大对机场建设、运营和航空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机场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国际航线补贴力度。完善国际航空运输培育政策,国际航线奖补政策由杭州单一航空口岸拓展至宁波、温州、义乌等全部航空口岸。省级新增安排奖补资金专项用于航空口岸国际航线培育,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不再承担国际航线培育现金出资部分。航空口岸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国际航线培育力度。(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场集团,航空口岸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国内航线恢复支持力度。落实财政部、中国民航局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地方配套部分,机场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加大对新开通国内航线支持力度,加快恢复国内航空运输能力。(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机场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航空时刻及机场资源供给。积极向上级民航部门争取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新增时刻资源,持续推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开展时刻容量评估。加快机场航站楼、货站、机坪等设施扩容,加大对总部航空公司、基地航空公司等航空公司的支持。(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省机场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持企业信用评级稳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机场、航空公司等民航运输企业进行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导致的阶段性业绩下滑、现金流短缺而下调企业贷款风险分类,不下调企业在银行内部的信用等级,不惜贷、不抽贷、不断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在疫情期间为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机场、航空公司等民航运输企业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各地可根据其申请酌情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设航空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构建航空物流产业链各方信息共享的航空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打通航空物流信息链,提高航空物流效率。(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场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航空物流保通保畅政策。优化航空口岸入境邮件快件疫情防控措施,加强航空口岸入境邮件快件消杀,严格执行取消国际邮件快件静置期措施。落实航空口岸高风险岗位人员“N+7”健康管理措施,提升机场口岸运转效率。(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机场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企业防疫支出保障。机场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及自有财力,支持机场、航空公司做好疫情防控,对机场、航空公司的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将机场、航空公司等驻场工作人员纳入地方政府核酸检测范围,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省疫情防控办、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机场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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