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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税协发[2022]59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2-7-4
实施时间: 2022-7-4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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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会长专题会研究同意,现将《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2年7月4日

  附件:
  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税务师行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管人才、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新时代税务师人才培训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拔和培训领军人才,发挥其在引领税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领军人才培训对象每两年遴选一批。遴选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遴选。
  第四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设立领军人才培训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中税协领导、税务师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领军人才培训对象建议人选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培训办)设在中税协教育培训部,由中税协和清华大学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领军人才培训对象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担任高等级(5A级、4A级、3A级)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特殊情况放宽至A级以上);
  (三)登记成为中税协会员10年及以上;
  (四)“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费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
  (五)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0周岁。
  第七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优先选拔:
  (一)“两代表一委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国家级、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录取领军人才培训对象: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尚在影响期内的;
  (二)违规提供涉税服务牟取利益,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培训办根据行业发展战略、领军人才培训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申报通知。领军人才培训对象由个人自愿申报,执业所在地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初审汇总上报中税协。
  第十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和申报方式认真填报《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通过执业所在地地方税协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执业所在地地方税协应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报送培训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分为材料复核和评委会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培训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四条 评委会评审。培训办对地方税协推荐的申请人材料情况进行复核后,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评审规程另行制定。
  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签署意见,报中税协。
  评审结果在中税协官网()进行公示。
  第五章 培训模式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培训班(基地)设在清华大学,由中税协与清华大学联合举办。每期培训周期为两年,以集中培训为主,每年不少于13天、200个学时。每期学业结束时学员须参加考评。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培训每期人数不超过40人。
  第十七条 学员培训效果考核。培训第一年末提交一份调研报告(不少于5000字),培训结束时提交结业论文(不少于10000字)。
  第十八条 评委会考评。评委会对调研报告和结业论文进行综合考评,均为90分以上,准予结业;90分以下,退回修改;60分以下,不予结业。
  考评结果由评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中税协,调研报告和结业论文版权归中税协所有,优秀报告、论文汇编出版。
  第十九条 学员结业后,中税协和清华大学联合颁发《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结业证书》,并为学员编制个人唯一证书编号,证书编号在中税协和清华大学官方网站可以查询。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应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在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领军人才积极服务行业和社会。
  第二十一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以调研、座谈、课题等形式,着重在以下方面发挥行业领军人才作用:
  (一)参与行业立法研究;
  (二)参与税收政策实施分析;
  (三)参与国际税收业务研究;
  (四)参与行业信息专报调研和编写;
  (五)参与行业业务准则、指引的研究制定;
  (六)参与行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课题研究;
  (七)参与行业其他重点工作。
  第二十二条 领军人才参与服务行业工作,按会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三条 领军人才服务行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作为重要参考条件,优先推荐担任各级协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向行政机关和社会推荐参与国际和国家重大项目及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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