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税费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2-7-15
实施时间: 2022-7-15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加强海关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现将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制发税款缴纳通知并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推送至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纳税义务人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其“填发日期”为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
  四、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9/12/31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7/12/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修订草 2024/8/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变更告知单 0001/1/1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4/4/10
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5/2/27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4/3/27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5年各月份纳税申报、税款缴 2015/1/1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 2014/3/13
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