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医保联发[2022]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11
实施时间: 2022-7-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1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医保发〔2022〕21号文件执行缓缴政策。对所辖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6个月以下的,由各市根据当地疫情形势、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可持续能力等自行确定是否执行,并报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备案。
  二、对符合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可缓缴7月至9月(费款所属期,下同)内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考虑到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同步缓缴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原则上除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各参保缴费单位均可按照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规定免予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大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名单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确定。
  四、相关企业职工除享受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规定的合法权益外,缓缴期限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五、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开始补缴,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正常办理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中断参保等业务,其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由单位在规定的补缴期限内统一补缴。
  六、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监测和信息报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助企纾困缓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地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 琼府[2007]35号 2007/5/3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 浙财社[2016]33 2016/3/31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绍政办发[2013] 2014/1/1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做 湘医保发[2024] 2024/9/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 津人社局发[201 2011/1/1
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青政[2000]111号 2001/1/1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鄂政发[2008]25 2008/4/16
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 财社[2022]1号 2022/1/12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 济政办发[2014] 2015/1/1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府发[2010]6号 20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