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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腈纶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9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2-7-13
实施时间: 2022-7-14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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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2年7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不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2年第21号公告,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时,聚丙烯腈制长丝丝束(不包括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和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商品编号应填报55013000.10,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和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应填报55013000.90。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55033000)时,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制短纤维(不包括变性聚丙烯腈制)商品编号应填报55033000.10,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的变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应填报55033000.90。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税则号列55063000)时,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制短纤(不包括变性聚丙烯腈制)商品编号应填报55063000.10,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的变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应填报55063000.90。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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