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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59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0-21
实施时间: 2021-10-2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16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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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孙红中、贾祥二位委员:
  您二位关于降低资源税适用税率及加大免征减征力度的提案收悉。提案建议共三条:1.镍精矿的资源税适用税率调整至2%;2.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50%的资源税;3.进一步明确“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适用的法律定义,明确重大损失的减税额度为30%-50%。经与省财政厅沟通,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镍精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授权规定,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已经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与2020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实施。我省资源税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的确定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确定的,镍选矿4%税率与全国其他省份比较,已处于全国较低水平。
  2.根据《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今后,我们将继续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调研了解,按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宗旨,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禀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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