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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7-7
实施时间: 2022-7-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13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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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现就我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纳税期限
  (一)对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或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一般实行按季计征,对纳税人不经常发生的业务所书立的应税合同,可实行按次计征。
  对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或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实行按次计征。
  (二)对纳税人书立的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实行按次计征;对纳税人因业务需要频繁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可实行按季计征。
  (三)对纳税人书立的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计征。
  (四)境外单位或个人书立的应税凭证,在境内有代理人的,其印花税纳税期限与其境内代理人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其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7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顺利实施,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结合当前征管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全省印花税纳税期限进行统一和明确
  一是明确纳税人书立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期限。对纳税人按照是否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或税务登记,以及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或税务登记后是否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分别明确不同纳税期限。如:A企业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其书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印花税应实行按季计征,而不经常发生的借款业务所书立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可实行按次计征。
  二是明确纳税人书立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期限。充分考虑产权转移行为多为偶发性业务,按次征收对纳税人更为便利,同时针对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可实行按季计征。
  三是明确纳税人书立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纳税期限。将应税营业账簿统一明确为按年计征,既方便了纳税人,也符合征管实际。
  四是明确境外单位或个人书立应税凭证印花税纳税期限。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结合印花税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按照是否在国内有代理人分别明确了纳税期限,便于征收管理。
  (二)废止《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已不符合印花税法规定和工作实际,决定予以废止。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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