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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注协[2022]12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2-7-11
实施时间: 2022-7-1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4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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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2〕4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2〕12号)要求,省财政厅、省注协将联合开展2022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安排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并结合检查重点,省财政厅与省注协选取了137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名单详见附件),分别由省、市进行检查,检查步骤如下:
  4月至7月,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2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系统梳理业务流程,全面排查风险点,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措施。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落实自查整改措施。
  8月至9月,由财政部门与协会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执业质量检查以来出具的业务报告,重点选取近三年出具的业务报告。
  二、配合检查工作要求
  (一)在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之前,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自上次接受执业质量检查以来,尤其是近三年出具的各类鉴证业务报告进行自查,并整理好各项管理制度文本和各类业务档案以备检查。
  (二)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制度、业务报告、工作底稿、会计帐簿及其他文件、资料;有权就有关事项和问题向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人员进行询问。
  (三)请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在检查组工作期间,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应做好检查准备,及时、全面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指定1名专门联系人,统筹协调相关事宜,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检查组要求及时派员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检查工作予以拒绝、阻挠和抵制。
  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当地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接受检查期间的疫情防控,督促事务所人员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加强场所管理,保持办公场所通风,必要时做好环境消毒措施,营造安全工作环境。
  联系人:省注协监管部黄磊,电话:020-83063583、83063940。
  附件:广东省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名单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7月11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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