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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6-30
实施时间: 2022-8-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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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条件
  (一)全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1.因严重自然灾害(风、火、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金额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后的损失额。
  2.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遭受损失,当期利润表(月报)“营业利润”为负数的。
  按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纳税人免除承租人房产、土地租金的,纳税人可申请免缴其免租期间的税款;纳税人减免部分租金的,其减免税款的比例参照减免租金的比例确定。
  3.从事主营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从事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或者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所称“发生严重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的“亏损”,即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4.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一年以上(含)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
  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含)以上的企业有出租房产、土地租金收入,但出租房产、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缴交社会保险,且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末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5.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且不属于纳税人过错等原因,造成应纳税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
  6.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的行业或企业。
  (二)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困难减免:
  1.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
  2.从事除保障性住房以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除本公告规定可以申请困难减免外,出租房产、土地(无论是否收取租金)的。
  二、困难减免的申请
  (一)申请对象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二)申请时限
  困难减免按年办理,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7月31日前申请困难减免上一年度应纳税款;终止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在办理注销前申请困难减免。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困难减免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含赣江新区,下同)税务局报备。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当年申请困难减免;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以按季申请困难减免。
  (三)申请材料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报送以下材料各1份,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需查验后退回),但是纳税人之前已准确申报房产、土地税源明细信息且税务机关可以直接从信息系统自动获取的除外。
  4.证明困难的相关材料: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提供中介机构受灾损失报告、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受灾损失材料或财政补助材料或者保险公司理赔材料。
  (2)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减免房产、土地租金的,提供减免租金协议、租金收取凭证等材料。
  (3)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提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摘录件和具体情况说明;从事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的,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项目的相关文件;从事公益事业和生活服务业的,提供相应性质或资质材料。
  (4)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的纳税人,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相关部门批准企业关闭相关文件、企业主管部门同意重组改制相关文件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停产停业相关材料;停产、停业一年(含)以上出租房产、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缴交社会保险的,提供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数据材料。
  (5)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等原因造成应纳税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提供县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文件。
  三、困难减免的办理
  困难减免由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一)受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二)核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困难减免申请后,应当组成调查小组对纳税人困难情形进行调查,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核准减免税款,并据此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送达纳税人。
  核准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按照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经办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申请困难减免的,可以按照“网上申请、先申即享、后续核查”的简易流程办理。
  四、困难减免的监管
  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困难减免台账,对申请困难减免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对困难情形发生变化的,及时核实调整;发现骗取减免税的,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处罚。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材料及税务机关办理意见等应当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妥善保管。省、设区市税务局不定期抽查困难减免办理情况。
  本公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停产停业企业出租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的困难减免事项,申请办理条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申请办理程序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管理,结合征管实际及疫情对纳税人的影响,更好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同时废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停产停业企业出租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税困难减免税的条件
  结合我省实际和当前疫情影响,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六种可以申请困难减免的情形,较之前的规定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结合当前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实际存在的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使用土地的情况,增加“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遭受损失,当期利润表(月报)‘营业利润’为负数的”、“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且纳税人无过错等原因,造成应纳税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和“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的行业或企业”等三种困难减免情形。
  二是明确了出租房产、土地可以申请困难减免的两种特殊情形:
  1.按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纳税人免除承租人房产、土地租金的,纳税人可申请免缴其免租期间的税款;纳税人减免部分租金的,其减免税款的比例参照减免租金的比例确定。
  2.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含)以上的企业有出租房产、土地租金收入,但出租房产、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缴交社会保险,且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末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三是重新明确了“发生严重亏损”的标准。为与其他税种管理相衔接,便利困难减免管理,同时放宽困难减免条件以惠及更多纳税人,明确“发生严重亏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的“亏损”,即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二)明确了三种不予困难减免的情形
  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了三种不予困难减免的情形。
  (三)明确了困难减免申请有关事项
  公告第二条对困难减免的申请时限、申请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困难减免申请时限。困难减免按年办理,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7月31日前申请困难减免上一年度应纳税款;终止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在办理注销前申请困难减免。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困难减免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含赣江新区)税务局报备。
  二是对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具体明确。增加了“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减免房产、土地租金的,提供减免租金协议、租金收取凭证等材料”和“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等原因造成应纳税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提供县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文件”等材料。
  (四)明确了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公告第三条规定困难减免由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同时,明确了税务机关受理、核准困难减免的流程、时限。对纳税人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申请困难减免的,可以按照“网上申请、先申即享、后续核查”的简易流程办理。
  (五)明确了困难减免监管要求
  公告第四条对加强困难减免后续动态管理等监管要求进行了明确。
  三、施行时间及相关事项
  本公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停产停业企业出租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的困难减免事项,申请办理条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申请办理程序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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