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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促消费、开发票、中大奖”-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6-30
实施时间: 2022-6-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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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提高消费积极性,促进消费复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于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全省开展主题为“促消费、开发票、中大奖”的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金及奖项设置
  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采取两次开奖方式:
  一次开奖为即开型,每日一期,每期设3个等次奖项,中奖名额1800个,分别为:
  (1)一等奖1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0元;
  (2)二等奖2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0元;
  (3)三等奖15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元。
  二次开奖每月一期,每期中奖名额80个,单个奖金人民币20000元(含税)。
  二、参与方式
  关注“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湖南税务”支付宝生活号,进入公众号或支付宝生活号页面后点击下方“有奖发票”按钮,即可进入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完成实名认证以后,通过“发票信息录入”模块,选择扫描二维码或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查验。符合参与条件且查验结果相符的即可参与一次开奖和二次开奖。
  三、参与条件
  参与2022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与活动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必须在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
  (二)自然人消费者所取得票面金额在100元以上(含)、发票“购买方名称”为本人姓名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湖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湖南省内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购买汽油、柴油、天然气、自来水、电、燃气等货物,购买电信服务、保险服务等服务,购买、租赁不动产等项目取得的发票除外。
  (三)开票日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且录入信息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查验一致的发票。
  (四)不属于以下情形:红字发票及其对应的蓝字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废发票,发票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
  四、中奖机制
  参与活动的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1次开奖机会,发票票面金额越大,开奖机会越多。一次开奖单张发票最多中奖一个,奖项从高。二次开奖每名消费者每期最多中奖一个。
  五、开奖方式
  一次开奖为即时开奖,消费者在取得发票参与开奖后,可当场获得中奖结果。
  二次开奖采取摇奖方式,每月10日举办,对上个月份参与一次开奖活动的发票进行摇奖。8月10日举办第1期二次开奖;2023年1月10日举办最后一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全程公证并录像,同时通过网络媒体、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公布中奖结果。消费者可以通过“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有奖发票——我的摇奖”模块查询开奖结果。
  六、兑奖流程及规范
  (一)具体流程
  1.一次开奖兑奖流程。
  中奖奖金以微信红包或支付宝转账形式即时发放,微信红包需要在24小时内领取,超过24小时不领取视同放弃兑奖。
  2.二次开奖兑奖流程。
  中奖者应在二次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湖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以及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前往省内任一县级税务局的征管部门兑奖。
  中奖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湖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打印件、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复印件)、银行账户信息,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兑奖税务机关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在3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中奖总金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中奖者无法前往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兑奖的,可作出书面说明并授权委托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奖者授权委托书(含不能自行兑奖说明)、中奖者身份证原件及其他兑奖所需资料办理。
  (二)不予兑奖情形
  1.超过兑奖期限的;
  2.兑奖人不能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由于玷污、损坏、涂改等原因无法辨认票面内容,且无法提供其他兑奖所需资料的;
  3.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
  4.兑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不一致的;
  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
  6.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除外);
  7.发票已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如已在发票上签署有关报销审批意见等)的;
  8.利用或套取他人发票(含发票信息)参与“发票有奖”活动的;
  9.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消费者发现商家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66热线举报投诉,税务机关将依法查处。
  未尽事宜由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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