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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注协[2022]4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2-7-5
实施时间: 2022-7-5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4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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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根据《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皖注协〔2022〕37号)的规定,现就开展2022年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综合评价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经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包括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得参与综合评价情形的事务所除外。
  二、送审材料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自评表》,以及指定类型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三、填报要求
  各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事务所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事务所应按《办法》要求完整填列《自评表》各项指标及联系人信息,并按顺序附上具体证明或说明材料。没有相关证明或说明支持的填报数据或事项将不予认可。
  (二)本次综合评价填列信息应以2021年12月31日的信息为基准。综合评价指标涉及的数据和得分,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外省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本省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
  (四)鉴于目前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尚未实施,在征求常务理事意见建议基础上,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将“一体化管理”指标评分方法调整为按要求提交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告的,加4分;事务所同意在省注协官网综合评价专栏公开自评报告基本情况部分的,再加2分。自评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基本情况(典型做法)、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的架构编写;1500字以内,可配照片1—2张,用数据说话,用案例呈现;落款处要注明联系人电话及是否同意以适当方式公开等信息,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五)请于7月31日前将送审材料报送省注协,逾期不予受理。《自评表》需报送纸质版,并将电子版(xls格式)发送至abzxjgb@,证明或说明材料报送盖章后的纸质版。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廷康,电话:0551-68150380。
  地址: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省财政厅大楼1904室。
  附件: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自评表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7月5日

相关附件: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自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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