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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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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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