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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22]575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2-6-24
实施时间: 2022-6-24
法规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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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 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优化自律监管服务,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1.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上市审核正常开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创业板首发上市在审企业,在符合创业板定位及发行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中介机构经核查其2022年业绩大幅下滑确属受疫情影响且未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关于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专项核查报告》,我所正常推进相关审核工作。
  2.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重大并购重组及再融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2022年底前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此类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的,可以放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比例限制;符合重组法定条件,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者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且发行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股份总数5%的,可以适用“小额快速”审核机制,不再进行审核问询;取得重大资产重组批文后,可以申请在不超过24个月内实施完毕。符合前述情形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向我所提交《关于受新冠疫情影响的情况说明》。
  3.加大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融资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快发行。支持航空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支持仓储物流、交通运输、能源及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行业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符合条件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主题债券。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或者其他企业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债券产品的债券,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支持符合条件上市公司在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4.支持基础设施公募REITs加快发行上市。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能源、水利等行业企业发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支持上市REITs通过扩募、购买资产等方式做优做强。
  5.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允许优质房地产企业进一步拓宽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兼并收购出险房地产企业项目,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6.支持基金管理人开发抗疫主题基金。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加大基金产品研发力度,支持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发抗疫主题基金产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流向抗疫相关企业。
  二、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7.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发行供应链金融ABS盘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资产,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盘活专利、商标、版权等资产,支持通过信用保护工具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成本。
  8.引导上市公司做好中小企业款项清欠。将款项清欠纳入信息披露考核指标,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及时清欠中小企业逾期款项,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三、实施监管措施柔性安排,体现监管弹性
  9.适当放宽发行审核问询回复时间。将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审核问询回复时间延长3个月,告知函回复时限延长1个月。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申报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核阶段反馈意见回复时限、中止时限延长3个月。
  10.加强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弹性。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以在充分披露具体影响后,依规申请延期1个月,最多可以申请3次。
  11.鼓励证券公司对客户违约柔性处理。引导支持证券公司与受疫情影响股权质押到期还款困难的客户,协商展期3至6个月。对因疫情防控实施隔离或接受救治的融资融券违约客户,鼓励证券公司采取延长追加担保物期限、调整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方式柔性处理,暂缓违约处置。
  四、优化自律监管服务,传递监管温度
  12.进一步减免市场主体相关费用。在前期免收上市公司2022年度上市初费、上市年费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的基础上,对债券相关费用能免尽免,降低市场主体运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参与本所采购活动。
  13.加强上市审核线上沟通咨询保障。继续实行发行上市审核电子化、无接触报送,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申请、回复、线上咨询及预约视频会议。通过现场或视频会议等方式,确保上市委会议正常推进。
  14. 支持上市公司召开线上会议。因受疫情影响,发行人无法召开现场会议的,可以召开线上股东大会和线上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律师因疫情影响确实无法现场参会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见证股东大会、簿记建档工作。允许上市公司因疫情影响变更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包括延期、取消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变更地点等。
  15.延长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时段。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信息披露直通时段延长至21:30。
  16.允许采用电子签章办理业务。受疫情影响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可以通过电子签章方式提交发行上市等申报材料、问询回复等相关文件,并同时提交电子签章使用、认证及效力确认情况说明。因受疫情影响无法统一签名的自然人,可以通过提供签字页电子扫描文档方式办理,并同时提交签字页电子扫描文档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承诺说明。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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