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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22]121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6-15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0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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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淀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海淀区科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注册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选择在3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备案表》(见附件2)。企业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个人分期缴税期间需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备案表》。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及时落实到位,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主体活力。
  附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备案表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pdf    
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备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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