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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工会经费委托税务部门代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6-13
实施时间: 2022-7-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19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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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根据《西藏自治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试行)》(藏工发〔2022〕13号)规定,西藏自治区工会经费委托税务部门代收。为确保工会经费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税务部门代收全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税务部门按照各级工会部门确定的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各级工会部门均不再自行收取属于税务部门代收范围的工会经费。
  二、缴费单位所属期为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费款应于2022年7月申报期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021年及以前年度形成欠缴的工会经费由工会部门负责征收,不纳入税务代收范围。
  三、缴费单位以季度作为缴费期限,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四、缴费单位出现不应缴纳而缴纳、多缴工会经费的,一律由各级总工会按规定从商业银行专户办理退费。税务部门和国库部门不办理工会经费的退费业务。
  五、代收工作相关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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