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其他核算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22]1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2-6-16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核算办法》的规定对救助基金设立新账。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在新账中分别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科目余额或业务系统登记的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垫付款金额,在新账中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编制救助基金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执行《核算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核算办法》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2022年6月16日
相关附件: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办[2018]43号 2019/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专 京财会[2023]17 2023/2/2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 黑财会[2014]36 2015/1/1
关于征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办会[2019]12 2019/4/25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4]1号 2004/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 黑财会[2024]1号 2024/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农村能源 黑财际金[2011] 2011/7/13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日元贷款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林业生 吉财会[2008]57 2009/1/1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养护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吉交财[2014]46 201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