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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人社发[2022]1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27
实施时间: 2022-5-27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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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个人参保人员缴费方式
  从2022年7月1日起,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黔劳社厅发〔2007〕54号)第五条关于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可以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前补缴的有关规定终止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申报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基本养老保险费预收管理
  全省统一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职工及个人参保人员当年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标准分别暂按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70%和300%核定,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预收。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对不符合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标准规定的,进行补收或退费。对于预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高于应缴费金额的,可依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退费。对已死亡、已转出、已出国(境)等终止参保人员缴费据实计算,不再办理补收或退费。对因各种原因暂停缴费人员,待其办理个人账户转出、归集、清退等业务时,再按规定办理补收或退费。
  三、规范个人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
  (一)个人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以下情形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地点。
  1.贵州省户籍的个人参保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非贵州省户籍的个人参保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在贵州省的港澳台籍个人参保人员,凭本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个体工商户,除依照上述三类情形选择参保地外,也可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探索适合个人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关系转移、待遇领取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掌握政策,严格落实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业务培训,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全国统筹制度平稳实施。
  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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