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人社发[2022]2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13
实施时间: 2022-5-1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2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精神,为做好我区特困行业、企业纾困政策落实,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五类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上述五类行业以外,受到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文通知。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依申请办理。在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缓缴费款包含申报当月的费款。
  四、资格认定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单位应缴部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未申请提前缴纳的剩余缓缴月份,仍适用缓缴政策。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待遇处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特困行业、企业纾困工作,快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个经办机构和每一名经办人员,及时落实阶段性实施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要精心组织,简化办事流程,畅通办理渠道,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为提出申请的特困行业企业提供顺畅、便捷、优质的经办服务。要加强指导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自治区社保中心统一按月将全区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广西税务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要加强工作调度,按季度将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联系方式: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庞博(0771-5870598)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罗远辉 (0771-556220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 琼人社发[2022] 2022/6/1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 津人社局发[202 2022/5/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 闽人社文[2022] 2022/5/18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 晋人社厅函[202 2022/10/12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 辽人社办[2022] 2022/5/1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 豫人社办[2022] 2022/5/2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 浙人社发[2022] 2022/6/1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 云人社发[2022] 2022/6/12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 藏人社发[2022] 2022/5/1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 黔人社通[2022] 2022/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