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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会协[2022]4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2-6-15
实施时间: 2022-6-15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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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中心)、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要求,切实强化行业自律监管,丰富和完善行业自律监管手段,拓展监管和服务功能,着力提升自律监管能力,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经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6月15日
  附件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
  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职业道德优良、业务精湛、人员相对稳定的检查队伍,满足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的需要,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人员,是指符合省注协规定的条件,参加省注协组织的事务所各类执业质量检查的人员。检查人员包括来自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注协)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省注协工作人员以及来自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省注协建立检查人员库,规定检查人员的入库条件,定期维护和更新检查人员信息,定期组织对库内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人员库及检查人员
  第四条  检查人员库记载专职检查人员和兼职检查人员的有关信息。其中,专职检查人员包括市注协负责业务监管的相关工作人员和符合条件的省注协工作人员;兼职检查人员为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专职检查人员在担任业务监管相关职务或从事相关工作时纳入检查人员库;兼职检查人员在首次参加检查时纳入检查人员库。
  第五条 兼职检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审计工作(含执行审计业务、复核、技术咨询)5年以上,或在我省综合评价中获得AAA级事务所担任质控负责人3年以上,或在我省综合评价中获得AAAA级及以上事务所从事质控工作;
  (二)熟悉会计、审计、法律法规、信息技术等专业理论及实务;
  (三)政治素养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记录,近3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业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检查工作职责,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
  曾受全国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表彰的人员、中注协和省注协行业领军(高端)人才、省财政厅会计领军人才、党员注册会计师优先入库。
  第六条  省注协聘请复核专家对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复核审理。复核专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含执行审计业务、复核、技术咨询)10年以上;在我省综合评价中获得AAAA级及以上事务所担任质控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在省注协各专业(专门)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七条  省注协对入库的检查人员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兼职检查人员入库三年内至少参加两次检查,之后每五年至少参加两次检查;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入库的兼职检查人员,每五年至少参加两次检查。
  第八条  省注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向市注协发出选聘通知,专职检查人员自愿报名参加检查。市注协派人参加检查情况将在市注协年度考评中体现。
  第九条 检查期间,事务所和市注协应当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参加并坚持完成检查工作。无特殊情况,事务所和市注协不得随意更换检查人员。
  第十条 兼职检查人员参加省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包括相关培训)的工作时间,按照《江苏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由省注协折合确认为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一条  兼职检查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省注协将使其动态出库,同时通报其所在事务所:
  (一)未持续符合第五条的规定;
  (二)入库以后参加检查的次数未满足第七条的规定;
  (三)检查考核评价等级在“合格”以下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相关廉政、保密、回避等规定的;
  (五)存在不适合继续担任检查人员的其他情况。
  专职检查人员因工作变动调离业务监管岗位视为自动出库。
  第十二条  省注协每年按照检查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和检查工作需求,对检查人员库进行动态调整。专兼职检查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原单位应当及时向省注协报备。
  第三章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参与检查的事项包括但不局限于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投诉举报专案调查、其他专项检查、对事务所谈话提醒等方面。
  第十四条  省注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组建检查组。检查期间,所有检查组及检查人员受省注协委派并代表省注协执行检查工作,接受省注协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组长由省注协指定,是检查组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检查组长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参与管理、监督现场检查工作;
  (二)就检查相关事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进行沟通;
  (三)组织收集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
  (四)根据检查证据、事务所沟通意见的情况组织起草检查报告,向省注协提交;
  (五)必要时可以向省注协提出建议,如将涉嫌严重违规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省注协查阅;
  (六)发现检查组成员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应当向省注协直接报告。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按照省注协检查工作程序和检查组的工作安排,严谨、细致、负责地开展现场检查,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检查底稿的整理,提交检查中获取的所有检查资料及形成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根据检查工作安排,参加检查结果论证及惩戒处理工作;
  (三)发现检查组长或者检查组其他成员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应当向省注协直接报告;
  (四)对检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组的工作安排,在现场检查中有权实施下列工作: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项目工作底稿等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
  (二)对被检查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必要时可向检查组长建议,将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省注协查阅。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检查纪律:
  (一)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见附件);
  (二)服从省注协和检查组工作安排,互相协作,尽职尽责,按时完成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查的,应当通过所在单位提前向省注协书面请假;
  (三)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涉密信息、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关键敏感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四)检查人员对检查组长安排有异议的可以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向省注协反映。检查组长对持不同意见的检查人员不得在考核时打击报复。
  第四章 检查人员的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省注协负责组织专家对检查组工作进行复核以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并填写《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检查组复核评价表》(附表1)和《检查组长综合评价表》(附表2)。
  检查组长综合评价等级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大于等于60分、小于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复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组的组织管理情况与查处问题的严重程度;
  (二)检查报告质量;
  (三)检查工作底稿质量;
  (四)总结报告会汇报情况;
  (五)个人综合素质及检查工作表现。
  检查报告质量评价的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复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报告全面、客观、透彻反映被检查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检查结论恰当、准确;
  (三)检查证据充分、适当;
  (四)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恰当、合理;
  (五)报告重点突出,行文简洁流畅、逻辑缜密。
  检查组长的综合评价结果实行检查报告质量一票否决制,如果检查报告不合格,检查组长应评价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检查组长对本组检查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填写《检查人员考核评价表》(附表3)。检查人员评价的等级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大于等于60分、小于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态度及责任心;
  (二)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专业胜任能力;
  (四)遵守检查纪律情况;
  (五)团队合作情况;
  (六)参与检查报告撰写情况;
  (七)参与检查案例编写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注协根据各检查组长对检查组成员的考核评价结果,评选出优秀检查人员;根据专家的复核评价结果,结合被检查对象的规模及检查工作的复杂程度等情况,评选出优秀检查组长;各类优秀比例的确定,应当考虑各检查组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综合平衡,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应当在检查结束后通报优秀检查组长和检查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省注协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向参加检查的检查人员及其所在事务所支付合理费用,并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和检查组长予以表彰;优先推荐担任各级注协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时予以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参加检查的情况将在省注协综合评价中给予相应加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检查组复核评价表
  2.检查组长综合评价表
  3.检查人员考核评价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3年6月6日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建设,明确廉洁检查纪律,保持检查工作廉洁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注协组织开展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的廉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组,是指由中注协委派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团队。
  本规定所称检查人员,是指参加中注协组织的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和各级注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应当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款待和住宿安排;
  (二)不准使用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交通工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旅游和娱乐等;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在被检查事务所报销任何因公或因私产生的费用;
  (六)不准利用检查获悉的被检查事务所涉密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
  (九)不准接受地方协会礼品馈赠,不得参加有被检查事务所代表出席的工作招待。
  (十)不准因外在压力、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五条 检查组长对检查组的廉政行为负责。检查组长要加强对检查组成员的教育、提醒和监督,防止违反廉政纪律规定行为的发生。发现问题要迅速纠正,并及时向中注协报告。检查组长同时也应接受检查组成员的监督。
  第六条 被检查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为检查组顺利执行检查任务提供支持和保障,包括根据规定标准安排好检查组的食宿和交通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组的判断。
  第七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积极支持和尊重检查组遵守本规定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组的判断。
  第八条 对检查组和检查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行为的监督:
  (一) 检查组在进驻被检查事务所时,应将本规定的要求在被检查事务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监督;
  (二) 中注协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进行廉政事项公示;
  第九条 检查组和检查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检查组和检查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检查人员,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 责成其承担被检查事务所因其违规事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或退还收受的礼品、礼金等;
  (二) 取消其检查人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 属于事务所兼职检查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记入诚信档案;属于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违反相关法规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检查组集体违反本规定的,取消其检查组长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中注协对检查人员的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中注协开展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专项检查以及综合评价信息核查等工作中的廉政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方注协组织开展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相关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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