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第四次会议第20210575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9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关于推动以派遣形式到横琴工作的澳门员工采用“澳人澳税”的提案》(第20210575号),经综合珠海市人民政府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来,在税务总局及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规划纲要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举全省税务之力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着重在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优惠落实、政策研究、服务创新、宣传辅导等方面下功夫,取得积极成效。我局始终坚持从有利于市场主体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纳税人发展的角度理解政策、考虑问题、落实优惠,不折不扣落实包括无住所及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让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政策红利,为税收服务大湾区建设加力提效,切实降低在粤工作的港澳人员的实际税负。
  一、在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一是积极配合出台贯彻落实意见。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大湾区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联合省财政厅等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同时指导粤港澳大湾区内各市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实施方案。二是切实提供优良的纳税服务。我局充分认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吸引人才、建设人才高地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感,主动提高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请享受相关政策红利的便捷性,组织开发“粤港澳大湾区境外人才税e查”应用模块,全程网上办理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实现数据查询“更轻松”、补贴范围选择“更准确”、纳税数据传递“更快速”,大大方便了境外人才享受湾区个税优惠政策。
  系列政策及纳税服务措施的出台,使得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明显降低,与香港高薪人士税负水平大致相同,对粤港澳大湾区内各城市消除人才流动税收壁垒、激活人才流动要素起到积极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在落实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我局按照“能优则优”原则落实《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按照34号公告规定,对于每日往返内地与澳门的澳门人员,如果该类人员在内地没有住所,其在内地的居住天数为零,税收上按照非居民个人管理。此类人员仅需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5号公告规定,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对于此类人员,因为其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按照35号公告规定,其境内工作天数按照半天计算。
  综上所述,结合向您了解到的情况,该澳门机构派驻内地机构员工,属于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情形。由于该类员工每日往返内地与澳门,且在内地没有住所,工作天数按照半天计算,根据提案假设澳门员工平均月收入为20,000澳门元,全年按13个月发薪,年收入为260,000澳门元(约合人民币208,000元),按照35号公告计算公式来测算,其全年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约为人民币1320元。如果该澳门员工收入中包含了免税津补贴的,还可以加以扣除,其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将更低,由此测算该澳门员工在内地的税负与其同样情况在澳门的税负相差不大。
  对提案提出推动以派遣形式到横琴工作的澳门员工采用“澳人澳税”的建议,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除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集中在中央,省以下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充分研究您的建议,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争取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167 2021/7/7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272号提 闽地税函[2017] 2017/7/3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13 2022/6/24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445 2020/6/30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1009号 闽地税函[2016] 2016/6/7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2286号提 闽地税函[2017] 2017/6/20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315号提 闽地税函[2017] 2017/7/3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40 2022/6/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1054号 闽地税函[2016] 201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