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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2-6-10
实施时间: 2022-6-1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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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6月10日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执业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评协办〔2019〕62号)和《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所属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外省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及执业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执业会员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进行的学习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本机构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我省的执业会员有义务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限制或剥夺阻扰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在评估机构担任助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可以参加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学习。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施。
  第六条 省评协是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制定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计划、课件开发、教材编写、师资管理和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评估机构是继续教育的协作配合机构,同时承担本机构内部业务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估机构,在每一年度的5月20日前向省评协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举办内部培训:
  (一)至少拥有30名执业会员;
  (二)年评估业务收入至少10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四)能够提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五)省评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内部培训资格的书面申请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应包含:
  (一)开展内部培训的申请文件;
  (二)本机构内部培训相关制度和本年度培训计划;
  (三)授课师资简介和课件;
  (四)省评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评协在确认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资格时,应当履行审核和公示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评估机构,在培训实施时,应提前7天将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书面报告省评协,并在省评协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培训,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确认,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评估机构应在内部培训完成后10日内,将以下资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省评协:
  (一)当年度内部培训工作总结;
  (二)参加内部培训人员明细表并加盖公章;
  (三)培训课程、课件、学时、教师简介、考勤和考试情况等。
  第十三条 经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级评协)批准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外省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总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公司),如本年度拟参加总公司举办的内部培训,应在当年6月20日前向省评协报备。
  第十四条 报备应提交的资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包含:
  (一)总公司所在地省级评协批准其开展内部培训的文件复印件;
  (二)分公司拟参加总公司内部培训的申请文件;
  (三)总公司年度内部培训计划;
  (四)授课师资情况;
  (五)省评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资格以及分公司参加总公司开展的内部培训,按年度申请、报备和审批。
  第十六条 分公司的执业会员参加总公司举办的内部培训时,分公司应当提前7天将总公司培训通知抄送省评协,接受省评协有效形式的核查。经省评协审核评估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分公司参加总公司内部培训的,应在当年11月15—30日,向省评协上报以下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办理培训学时审核确认手续。
  (一)总公司所在地省级评协出具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附表1);
  (二)省级评协签章的参训人员名单;
  (三)总公司内部培训通知文件、参训人员签到表。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的内部培训应在当年11月20日前完成,逾期将暂停受理其内部培训资格申请一年。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评协不予确认内部培训学时:
  (一)被取消内部培训资格的评估机构当年度开展的内部培训;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前申请、报备并在实施时接受有效核查的内部培训;
  (三)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总公司,如分公司未获批内部培训资格而以分公司名义举办的培训;
  (四)省评协认定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二十条 省评协不定期对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内容
  第二十一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包含以下形式:
  (一)中评协远程视频培训班;
  (二)中评协或省评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等;
  (三)中评协或省评协委托相关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培训;
  (四)经省评协审批的评估机构开展的内部培训;
  (五)外省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经向省评协报备,分公司中的执业会员参加总公司举办的内部培训;
  (六)省评协批准并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视为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
  (一)担任中评协或省评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
  (二)参加中评协或省评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
  (三)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
  (四)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
  (五)承担中评协或省评协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六)公开出版或发表评估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
  (七)参加中评协或省评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
  (八)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
  (九)经中评协或省评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执业会员为市场主体的各类资产价值及相关事项,提供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各种服务应当掌握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职业规范等。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考核周期为一年,每一年度学时累计不得少于6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一)执业会员参加第二十一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
  (二)执业会员参加第二十二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1.担任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2.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3.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项目组长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4.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每万字确认5个学时;
  5.承担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6.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独著每个项目确认40个学时,合著第一作者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7.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评估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确认15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10个学时;
  8.参加中评协或省评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9.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第二十五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省评协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省评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省评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评估机构。
  第二十八条 面授培训实行结业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参训人员考勤合格,并完成培训班规定的学习课程和内容,考试或考查合格者,视为考核合格,准予结业并确认学时。
  面授培训结束7天内,省评协在协会官网公告培训完成情况,已报名但未报到参训及考核不合格人员将被取消结业资格,且在本年度内不能再次报名参加面授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其他形式培训考核。申请其他形式培训学时,应当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附表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省评协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 外省转入的执业会员,经转出地省级评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附表1),省评协予以认可。
  第三十一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执业会员,省评协限期进行强制培训,对于拒不接受强制培训或强制培训仍不合格的执业会员,不予通过年检。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内部培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表2),科学设置评价考核指标,使课程设置、师资配备与执业机构业务发展的实际相适应,实现课程设置、师资安排与实际需求相匹配,不断提升内部培训的层次与水平,以绩效考核促进我省评估机构内部培训更有特色性、更有针对性、更具时效性,以满足执业会员日益增长的新业态、新知识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评估机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应不低于“良好”。年度评价结果为“差”的,取消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年度评价结果连续2年为“中等”的,暂停受理其内部培训资格申请一年。
  第三十五条 省评协负责建立全省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档案,完整记录受教育情况。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资产评估机构或本人保留3年,并在中评协或省评协检查时予以提供。
  第六章  继续教育的师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评协建立“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师资库”。师资来源主要有:中评协、省级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有理论、教学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执业会员,相关高等院校教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社会专门教育培训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士和师资等。
  第三十七条 省评协鼓励行业内专家通过机构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加入“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师资库”,加入后可享受优先推荐入选省评协专业技术委员会、优先参加中评协、省评协组织的各类高端培训的学习。当年度承担授课任务的师资所在评估机构在当年综合评价中享受加分奖励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师资的优胜劣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继续教育的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继续教育经费来源于省评协会费,用于我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建设、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及师资培训等。
  第四十条 省评协分类别对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予以适当补贴。
  (一)省评协统一组织、选派参加的中评协各类高端培训, 交通费自理,食宿及培训相关费用由省评协承担;
  (二)省评协举办的集中面授培训,除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外,根据不同培训层次,对培训承接单位的伙食标准分别给予一定补贴,不足部分由参训人员承担。
  1.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或股东、合伙人)专题培训班的伙食及培训相关费用由省评协承担;
  2.执业会员培训班,按实际参加人数,补贴标准为60元/天、人;助理人员培训班,按实际参加人数,补贴标准为50元/天、人;其他培训相关费用由省评协承担。
  第四十一条 担任授课任务师资的交通食宿费由省评协承担。师资课酬根据培训课程情况、职务、职称、社会影响力、在培训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3月10日发布的《安徽省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皖评协〔2020〕5号)和2020年7月2日省评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管理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表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doc    
附表2 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继续教育(内部培训)绩效评价指标.doc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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