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人社办发[2021]6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1-11-9
实施时间: 2021-11-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9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我省上报的缴费基数方案审核意见,现将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公布如下。
  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8630元/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416元/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726元/月。
  各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据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工资在本通知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内确定。全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苏劳社险[2007] 2007/10/25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 2010/2/11
关于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穗府办〔2002〕 2002/7/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 闽地税发[2012] 2012/3/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 桂政发[1998]48 1998/8/18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 2022/1/26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完善企 穗人社发[2011] 2011/2/28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 2022/7/1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企 渝劳社发[2009] 2009/2/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 鲁政发[2009]10 200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