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高认办[2022]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4-19
实施时间: 2022-4-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6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决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证明事项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告知承诺方式
  各地市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机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告知专项审计中介机构。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不需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相关佐证材料。
  不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符合本通知“适用证明事项”所列3项条件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职业资格、人员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1.各地市归口管理部门要通过服务场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查阅、索取或下载。
  2.各地市归口管理部门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承诺受理、投诉处理等管理服务,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相关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 2010/3/17
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关于申报2024年吉林省具有高新技术企 2024/1/17
关于印发《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 证监机构字[200 2000/5/24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 湘科高办字[201 2012/4/9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 2013/3/29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 2008/10/1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扩大中介审核范围问题的通 京地税企[2002] 2002/11/20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 青财税函[2011] 2011/2/11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国资委[2006] 2006/9/4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 厦科联[2012]6号 2011/9/26